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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将必备“设计开发能力”改为“技术保障能力”

时间:2020-02-20来源:互联网 作者:编辑 点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菊 时隔三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迎来新“准入规定”。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菊 时隔三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迎来新“准入规定”。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简称:《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通知指出,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资料显示,《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是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

  与三年前的版本相比,本次修改意见稿最大的改动是将此前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表明,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已经全部删除,替换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具体要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同时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等。

  业内专家认为,上述修改代表新“准入规定”对新能源车企的设计研发能力与生产制造能力进行了分离。“不同于此前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强调的是生产,一些外资车企仍然不具备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能力,或者设计开发中心在国外,新规为这些外资新能源车企在中国落地生产创造了条件。”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梅松林表示。

  另一方面,新规也被认为有利于国内一些已处于边缘的新造车企业。“目前国内拿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新造车企业,许多不一定有原厂全面开发能力,新规可能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使得新造车企业掌握余地和操作弹性更大一些,可以借用别的车型导入购买等方式来做。”一位汽车业投资圈人士对此表示。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新“准入规定”在附件中也删除了大部分与设计研发相关的要求。如在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删除了“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等内容;在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删除了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的内容。

  梅松林认为,从总体来看,由于新“准入规定”将产品设计能力与生产能力分离,这将放宽准入条件,也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加大开放的力度。“中国的新政策推出往往依从先行先试原则。很明显,特斯拉在中国的独资生产就是先行先试的尝试案例之一。”梅松林表示。不过近日据外媒报道,特斯拉将在中国开设一个设计研发中心,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一方面,新规“技术保障能力”对“设计开发能力”的更替,也被认为是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性的强调。“技术保障能力”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蓄电池性能测试等8项测试能力,而“生产过程中以及下线后的检测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梅松林表示。与此同时,新规定特意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近几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增加,自燃等起火事故频发,引发了业内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性的担忧。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18年,国内至少发生了40起涉及新能源汽车的火灾事故。在发布准入标准之前,工信部已三次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的文件。2019年6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此前提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删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同时依此对附件中相关处作了数项修改。

  其中,“准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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